女性的“献身”,正如字面意思一样,是把自己的初夜献给异性。在世界古代历史上,女子对自己的“第一次”对象没有太多选择的权利,甚至有的女孩一旦到了发育年龄就会被别人残忍地剥夺第一夜……去解开古代最令人瞠目结舌的7个“献身”方法。
第一是“献身”给动物
古埃及有“金牛”的崇拜之风,“金牛”是指身体上有特别斑纹的黑色公牛,据说这是生殖之神“奥色里斯”的化身。如果有“金牛”的出身者,祭司们就会珍惜它,过了四个月就会进入“金牛庙”。
“金牛”最初的40天,男性不能去,只有女性在庙里裸体供养,少女们下体献给“金牛”。这是她们的宗教责任。
当时这是一种神圣的风俗,但这种方法对女人是否残忍是危险的,想想看,一头一无所知的牛与人性交,即使有人帮助也是可怕的。第二个是人类和动物乱伦的开始
女人首先要和动物交配。那么对于女人和当地人来说,人和动物性交是很自然的事情。只有一个是神圣的,一个不是神圣的。
欧洲色情片中经常有这种人和动物性交的场面。对欧洲人来说这是一个古老的习惯。
第二,把身体献给上帝
“神”的主要对象是僧侣、祭司等,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。古代的印度国王,新婚的三天不能和新的王妃接触,那三天最好的僧侣和王妃必须睡在一起。虽然国王是这样,但在人民怎么办这一点上是神圣的。
但是有一种矛盾和虚伪僧侣是上帝的代表,这种风俗是由僧侣们宣传的。特别是在古代印度,少女们把自己的第一次献给僧侣和祭司等吃。
如果真的相信上帝还好,否则,这不就是一种欺骗吗。贞淑还是不贞,神圣与否,都在人的心中。
第三:向酋长、地主、君主“献身”
在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,处女必须侍奉同时也是祭司的酋长才能结婚。可以在新西兰、尼加拉瓜、南美的巴西等地看到。古罗民的奥古斯都大帝对臣下的妻子和女儿主张了这个权利。
在法国布列塔尼的风俗中,第一夜献给基督,第二夜献给圣母,第三夜献给地主,第四夜献给新郎。曾经是葡萄牙的古伊纳巴,有一个部落赋予族长初夜权,要求相当的礼金。
淫迹斑斑,磬竹难书。如果说第一和第二初夜权真的带有神圣的宗教色彩,那嚒第三习俗已经沦为淫风了。
酋长、祭司、地主、长老们原本也是迷信家,但正如《朱云影》、《人类性生活史》中所说,他们认为自己掌握了驱除疾病和消灾的“魔力”,所以行使了初夜权,之后积累了经验,就放心了,或者有了自信。
此外,要从“烂摊子”中得到性的甜头,越来越挂上神圣的招牌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,这样初夜权的行使就会从神圣的义务变成权利和欲望,最后变成一种压迫。所以到了欧洲中世纪,新郎享有初夜权的权利,成了占有农奴一切,玩弄妇女的手段。它在法国被称为“开股权”
从这个意义上说,古代的一切压迫和剥削,都是戴着神的帽子的。无道理马克思对宗教无情地加以鞭笞,说它是人类的鸦片。中国学者又在前面加了修饰语,成了“毒害人民的鸦片”。经过这样的加工,中国人对宗教恨之入骨,再也不接受了。
第四种: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
非洲的利比亚人认为,所有的女性在结婚的第一晚都委身于来客,而女性自己又将此视为一种荣誉。
在淡路的出岛,新郎出嫁之前,新郎的几个朋友会带她去森林里,破坏她的处女。另外,新郎的家长也会行使初夜权。
这个风俗有难以理解的东西。也许是对性的认识开放,性的伦理观念不太好的原因,女性的“落红”是灾难
在非洲的一些地区,处女意味着靠外宾破身,消灾。让亲朋来宾行使初夜权,意味着互相帮助,共患难。也是幸免灾难的意思。
第五种:在贱民、仆人及外地人菲律宾部分土人之间献身,由特设的公吏专管此事。新喀里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,会以很高的报酬雇佣“波罗瓜”。
根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的叙述,从前松本正藏在印度旅行,寄居在一个贵族的家里。有一天,主人卑躬屈膝地拜托他给女儿“卖破烂”。
原始时代初夜权的执行者有着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,没有现在可以想象的那种淫靡的自我利益之心。
随着历史的发展,文明水平的提高,那种产生的初夜权原始禁忌思想,已经站不住脚了;但是初夜权没有中断,其遗风还残留着。
第六个是拍卖的第一天晚上
这种“献身”的方式越来越奇怪。《黑色性行为》一书中写道,居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落,有公开出售少女初夜权的风俗。
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,会卖给想要那个初夜权的任何人。当天,少女全身裹着衣服,被抬起来在部落内巡逻后,在部落广场跪在遮阳伞下,围观者可以以适当的代价与少女共度良宵。
这段话让我想起了中国农村的现象。出嫁的少女是卖很多钱的。把女人变成摇钱树作为增加收入的工具,和公卖少女的初夜权没有什么区别。这是不把女人当做人的。前者以妓女的形式赚钱,后者则像卖家里的牲口一样赚钱。
总之,奇妙的“献身”方法不仅向我们展示了世界史学的神秘色彩,同时它也暴露了古代时期对广大女性造成的巨大破坏和伤害,使女权地位坠入深谷,这不得不说是世界古代女性的一种悲哀!
第七,强迫贵族统治者拥有少女的初夜权
在中世纪欧洲、苏格兰、法国、德国等国家,贵族和封建领主公然在法律上承认这种特权。
这是对女性强制进行的性压迫,原始社会和近现代偏僻地区残留的原始部落的初夜权风俗,与其文化内容大致无法比较,是应该被谴责的猥亵猥亵行为。
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布告
“领地内的农民(佃户、农奴)结婚时,领主拥有新娘的”初夜权“。如果被拒绝的话,新郎必须向领主付钱“。赋予领主初夜权的野蛮规定从13世纪持续到16世纪末。俄罗斯和东欧各国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初。
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律中,国王被认为有权与新婚第一晚的新娘中的任何人同住。这个初夜权的“规定”,成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大因素。
当然,国王不能对所有的新娘行使这个特权,因为某种原因将这个权利卖给了统治下的某个人,那个人可能会把这个权利转让给最后一个人,这是庄园领主,他将给这个地区的所有女儿初夜权
男性想结婚的时候,可以为想结婚的女性买那个权利,用“这个交易的许可证”来换取庄园领主付钱。如果庄园领主本人认识这位姑娘,并希望自己享受其特权,他会拒绝这个男人的要求。
在中世纪阶级不平等的时代,如果女儿让贵族、领主、庄园领主摘下“初穗”,家庭的幸福就得到了保障。因为贵族一般会减赋役或赠送奖品。在德国,享受这个初夜权后的奖金被称为“新床钱”或“尻金”。
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我国中世纪的封建社会。历史载,元初年,统治者在地方强制实行“十户长”制度,十家汉人供养一个胡人。这个胡人不仅控制了10户居民的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,还享有10户人家结婚的初夜权利。